法院判決認為,運營商作為合同條款的提供方,在發(fā)生爭議時對條款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釋將會損害合同相對方的權益,顯失公平。且何某的每一筆交易都是在運營商知情且同意下進行的,并沒有違反雙方的約定。
據海峽導報報道,2013年5月16日,網易向小何發(fā)出理由是“利用游戲內容牟取商業(yè)利益”,宣布“暫時隔離”了他的43個賬號,同時扣除賬號內的36億余兩游戲幣和2.7萬余元現金。然而,小何不服從處罰。2014年12月,小何向法院遞交起訴書,請求法院判令游戲運營商解封游戲賬號、返還賬戶現金、游戲幣。近日,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玩家勝訴,并駁回了網易的上訴請求。
結合人民法院報的報道,何某曾是《夢幻西游》的玩家,他發(fā)現自己所玩的這款游戲存在BUG,即不同服務器之間的游戲道具有價格差。于是,他陸續(xù)申請注冊72個游戲賬號,通過其中43個賬號下的1072個游戲角色攜帶游戲道具,把道具從低價服務器帶至高價服務器出售,而獲得游戲幣。此后,他再次通過游戲平臺出售游戲幣,換成真幣。在此過程中,何某按運營商的規(guī)則向其繳納了轉換服務器的費用和出售游戲幣的居間費用。何某購買游戲幣花了85萬余元,轉移服務器花了5.5萬元,出售游戲幣所得110萬余元。
然而網易認為何某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,所得是“不正當利益”。何某多次在平臺上交易,不代表公司一開始就認可他的行為,由于用戶眾多產生了海量的數據,相關數據的初步審核不能夠對玩家的整體行為作出判斷,因此某次交易的合法不能代表整體行為就受到認可。另外,游戲道具的所有權歸公司所有,沒收何某的游戲幣并未侵害其權益。
但何某則強調自己在平臺上進行多次交易,而網易之前并沒有阻止,可以認為其默認自己的行為。因此,自己獲取游戲道具的手段合法,也是繳納費用而轉移服務器,然后在平臺上交易,交易有贏利也是正常的。而所謂的點擊同意的協議,屬于格式合同,他認為自己的權利被排除了。
最終法院一審認為,原、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不明,運營商作為合同條款的提供方,在發(fā)生爭議時對條款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釋將會損害合同相對方的權益,顯失公平。且何某的每一筆交易都是在運營商知情且同意下進行的,并沒有違反雙方的約定。據此,法院一審判決游戲運營商返還其查封的現金和游戲幣。運營商不服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廈門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